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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任职人员要求及管理办法

经河南省书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河南省书画学会是隶属于河南省文旅厅、河南省民政厅管辖的河南省文化社会团体,对学会的品质、文化引领作用、组织能力、艺术创作水平等要求很高,所以省学会的形象直接影响着省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弘扬和发展水平。鉴于学会的地位和作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政治素养

第一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爱国情怀及对国家、对社会做贡献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二条 遵守学会章程及学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富有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在学会工作氛围中传播正能量,维护学会形象。

第四条 不在任何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群等传播小道消息和不利于社会发展、具有负面影响的文字载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艺术水平

第五条 在书法、绘画、篆刻等艺术派别中具有一种或多种艺术造诣和创作能力。

第六条 具有传统文化研究方向,艺术风格鲜明的作品展示。

第七条 在临帖、参展、教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具有艺术评论、艺术研究、作品创作和鉴赏等文化功底。

第三章 组织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会集体活动,从思想上、行动上融入到学会大家庭之中。

第十条 努力为学会开展工作,为学会发展贡献智慧。

第十一条 积极响应、参加学会组织的会议、展览、期刊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努力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及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在学会艺术平台上积极展示自己,大力宣扬学会在不同社会团体中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大力宣传学会在中原文化传播的引领作用。

第四章 任职人员选拔

第十五条 符合第一章、第二章及第三章条款要求者均为具备被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十六条 必须具有学会资深专家或学会领导推荐提名。

第十七条 经学会组织机构考核符合条件者,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学会任职人员须以学会红头文件予以任命,纳入学会任职人员管理序列

第五章 任职人员解除

针对学会任职人员符合以下条款者,其职务将被自动解除或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解除。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或被刑事拘留者,其职务将被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违背社会道德,不注重个人修养,对学会造成不良影响者,其职务将被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学会章程、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及违背学会有关规定者,其职务将被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 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2年以上),不服从学会工作安排,办事不力,犯自由主义者,其职务将被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展不够深入,艺术创作水平不佳,对学会工作贡献不够显著者。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体弱多病等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年满70周岁将自动离职,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或聘为顾问。

注:此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学会任职人员特指在省学会任副主席、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此办法解释权属于河南省书画学会。

河南省书画学会

20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