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管理规定
经河南省书画学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针对省学会所属各地市书画院特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书画院必须在省书画学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省学会的章程及管理制度,有违背者,根据情节省学会将给予取缔、负责人除名、警告、经济处罚等行政和经济惩罚。
二、书画院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一责任人,其职务统一由省学会任命,其他副职等人员由各书画院选拔任命。原则上届满70岁不再担任书画院职务。
三、各书画院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行动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国家利益,继承和发扬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承古人,创新未来。
四、书画院要积极参加和支持省书画学会的工作,勇于担当,努力实现书画院和省学会共同发展之目的。
五、书画院每年要有计划的开展活动,每项活动开展前必须向省学会秘书处报备,有必要时需经学会领导批准方可开展。
六、各书画院均有履行省学会职责的义务,充分挖掘各领域艺术人才,并发展成为省学会会员,收取会费的40%留给书画院开展工作。河南省书画学会
2020.6.1